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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19:10:54 关闭阀    厨房冷柜    音视频线    

常铝股份收购标的董事长陷内幕交易 亏损400万

【铝道】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站发布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烟台冰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科医操纵杆疗)董事长彭照峰内幕交易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铝股份)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据《证券法》轴承座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彭照峰处以60万元罚款。

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6月12日,常铝股份董这是江西省第1条高容量锂12、试样离子动力电池全 自动化 生产线事会秘书孙某某在国金证券龚某引荐下,与方源资本(上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源资本)投前业务董事张某见面,双方就重组初步达成共识。

2016年7月1日,孙某某、龚某、方源资本郑某一行3人来冰科医疗实地考察,与董事长彭照峰在办公室见面,双方对于重组事情都比较感兴趣,表达了进一步沟通的意愿。

2016年7月13日,常铝股份董事长张某、董秘孙某某,国金证券常某某、龚某,方源资本张某和郑某,一行6人再次来到冰科医疗与彭照峰单独见面,就常铝股份收购冰科医疗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具体的内容可以后面再谈。后面的谈判的具体过程,主要由郑某、张某具体推进。方源资本郑某考虑到彭照峰是冰科医疗创始人和现任董事长,对于公司业务、人员管理和公司估值具有重要影响,将谈判的进展情况告知彭照峰。通讯记录显示2016年7月15日至9月8日期间郑某和彭照峰联系55次,其中彭照峰主叫31次,被叫24次。

2016年7月25日,国金证券龚某将合作协议电子文档发给方源资本张某,张某又转给郑某和方源资本合伙人赵某,常铝股份拟13倍估值,5.89亿元,业绩对赌两年分别为4500万元、6000万元利润的条件,收购冰科医疗100%股权,赵某回复邮件,明确说不同意。随后,双方继续就协议内容进行沟通。

2016年8月4日,常铝股份张某、孙某某在国金证券常某某、龚某的陪同下到方源资本拜访,方源资本张某、郑某、赵某一起出面接待,主要是谈估值的问题。会后,常某打给方源资本张某转达常铝股份同意将估值提高到18倍。

2016年9月7日,郑某收到常铝股份孙某某发过来的新稿框架协议,给出18倍估值,大概8.1亿元,业绩对赌两年4500万元、6000万元利润,方源资本认可了这份协议。

2016年9月8日,冰科医疗、常铝股份分别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9月9日正式停牌。

上述常铝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冰科医疗股权的事项,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 一款的规定,属于法定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8月4日至2016年9月8日,彭照峰为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彭照峰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就直接参与了相关工作,并且后续都知悉常铝股份重组并购谈判进程。

彭照峰内幕交易 常铝股份 情况

在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9月8日期间,彭照峰通过安排其配偶孙某荣操作李某美账户、朋友郭某操作其本人实名账户以及郭某庭、于某芝账户买入常铝股份股票,四个账户合计买入4,660,527股,成交金额4737.66万元,经深交所计算亏损410.21万元。

彭照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事人:彭照峰,男,1963年4月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彭照峰内幕交易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铝股份)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彭照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6月12日,常铝股份董事会秘书孙某某在国金证券龚某引荐下,与方源资本(上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源资本)投前业务董事张某见面,双方就重组初步达成共识。

2016年7月1日,孙某某、龚某、方源资本郑某一行3人来冰科医疗实地考察,与董事长彭照峰在办公室见面,双方对于重组事情都比较感兴趣,表达了进一步沟通的意愿。

2016年7月13日,常铝股份董事长张某、董秘孙某某,国金证券常某某、龚某,方源资本张某和郑某,一行6人再次来到冰科医疗与彭照峰单独见面,就常铝股份收购冰科医疗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具体的内容可以后面再谈。后面的谈判的具体过程,主要由郑某、张某具体推进。方源资本郑某考虑到彭照峰是冰科医疗创始人和现任董事长,对于公司业务、人员管理和公司估值具有重要影响,将谈判的进展情况告知彭照峰。通讯记录显示2016年7月15日至9月8日期间郑某和彭照峰联系55次,其中彭照峰主叫31次,被叫24次。

2016年7月25日,国金证券龚某将合作协议电子文档发给方源资本张某,张某又转给郑某和方源资本合伙人赵某,常铝股份拟13倍估值,5.89亿元,业绩对赌两年分别为4500万元、6000万元利润的条件,收购冰科医疗100%股权,赵某回复邮件,明确说不同意。随后,双方继续就协议内容进行沟通。

2016年8月4日,常铝股份张某、孙某某在国金证券常某某、龚某的陪同下到方源资本拜访,方源资本张某、郑某、赵某一起出面接待,主要是谈估值的问题。会后,常某打给方源资本张某转达常铝股份同意将估值提高到18倍。

2016年9月7日,郑某收到常铝股份孙某某发过来的新稿框架协议,给出18倍估值,大概8.1亿元,业绩对赌两年4500万元、6000万元利润,方源资本认可了这份协议。

2016年9月8日,冰科医疗、常铝股份分别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9月9日正式停牌。

上述常铝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冰科医疗股权的事项,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 一款的规定,属于法定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8月4日至2016年9月8日,彭照峰为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彭照峰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就直接参与了相关工作,并且后续都知悉常铝股份重组并购谈判进程。

二、彭照峰内幕交易 常铝股份 情况

在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9月8日期间,彭照峰通过安排其配偶孙某荣操作李某美账户、朋友郭某操作其本人实名账户以及郭某庭、于某芝账户买入常铝股份股票,四个账户合计买入4,660,527股,成交金额47,376,649.83元,经深交所计算亏损4,102,158.13元。

1、李某美账户

该证券账户于2016年8月31日,通过彭照峰本人建行烟台支行账号62148首次检定1次便可,银证转账汇入共计3600万元资金。内幕敏感期内,该账户共计买入常铝股份3,510,527股,成交金额35,967,849.83元,电机冲片经深交所计算,账户交易常铝股份亏损2,724,861.1元。

2、郭某证券账户

该证券账户700万元资金起源于彭照峰本人建行银行账户资金。内幕敏感期内,2016年8月22日至8月29日间,该账户操作人郭某根据彭照峰的安排合计买入常铝股份680,000股,成交金额674.08万元,经深交所计算亏损828,120.46元。

3、于某芝证券单动卡盘账户

该账户400万元资金起源于彭照峰本人建行银行账户资金。内幕敏感期内,该账户操作人郭因此开发高性能化的聚丙烯改性技术面临较大的挑战某根据彭照峰的安排合计买入320,000股,成交金额319.8万元,经深交所计算,账户交易常铝股份亏损417,777.2元。

4、郭某庭证券账户

该账户400万元资金起源于彭照峰本人建行银行账户资金。内幕敏感期内,该账户操作人郭某根据彭照峰的安排买入常铝股份150,000股,成交金额147万元,经深交所计算,账户交易常铝股份亏损131,399.37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彭照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中,彭照峰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 一,其个人在冰科医疗持股比例很小仅4%多一点,是挂名董事长,不是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参与重组的深度谈判,并未全部知悉方源资本和冰科医疗的重组过程,购买 常铝股份 是基于重组后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第二,彭照峰深刻认识到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和法律严肃性,希望考虑其交易常铝股份实际亏损巨大,恳请酌情其减免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 一,彭照峰未参与谈判全过程,未全部知悉重组过程,并不能否定其是内幕知情人员,必须遵守不能买卖相关证券品种的法定义务,对此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第二,我局在调查中未发现彭照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且内幕交易金额巨大,我局对其申请酌情减免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彭照峰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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