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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防止灾后物价投资疯涨锻钢法兰

2022-06-30 09:47:15 锻钢    

周小川:防止灾后物价投资疯涨

周小川:防止灾后物价投资疯涨2008-05-29 14:13:43 来源:新快报分享到:央行行长周小川26日在慰问央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时表示,要高度关注地震灾害后中国的经济运行态势,按照中央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发展的要求,既要满足抗震救灾企业需求,也要落实好宏观调控举措,防止物价和投资增长过快。专家分析认为,反通胀仍是货币政策首务,从紧政策不应因灾而放松。

从紧基调料不会改变

据财经网报道,在央行行长周小川震后首次对货币政策取向公开表态后,经济学家们认为,尽管对灾区明显松动,但整体货币政策从紧基调不会改变。

从紧货币政策是否会因汶川大地震有所放松,为近期社会关注焦点。对于目前有人认为抗震救灾应放松或调整宏观调控政策的说法,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樊纲日前在“中国经济50人唐山研讨会”上表示,抗震救灾不应成为放松目前的从紧货币政策的理由。

汶川大地震后,央行从紧货币政策对灾区明显松动。为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信贷投入,央行授权成都分行连续增加灾区支农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对灾区金融机构的再贴现、头寸再贷款需求实行“特事特办”,并决定受灾严重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5月20日暂不提高存款准备金率。

连日来,银监会也发布多道紧急通知,要求全力保证为灾后重建工作做好金融服务。“央行出台政策扶持灾区,但是不会因为地震而导致货币的全面放松。”中国国际金融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哈继铭说。

反通胀仍是头等大事

中信证券(34.64,2.32,7.18%,吧)首席宏观分析师诸建芳认为,央行给予地震灾区政策倾斜,“因为汶川大地震实际损失比预想的要严重。”但从紧货币政策的基调不太可能改变,从央行角度来讲,反通胀还是头等大事。

诸建芳说,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相比,地震对通货膨胀的影响要更实际一些。例如地震导致生猪死亡450多万头,家禽死亡3900多万只,尤其是仔猪死亡,对肉类食品价格上涨的影响进而抬高通胀水平会有所持续。地震对经济增长和工业投资增长的影响,则主要会表现在二季度,对全年的影响程度会较轻,因为灾后重建会抵消其部分影响。

花旗集团亚太区首席经济学家黄益平则呼吁,采取“紧货币、松财政”的宏观经济政策组合。一来政府财政收入连年高增长,有实力支持积极的财政政策,二来现实的经济状况也要求加大财政开支。

除对灾后货币政策取向的阐释,周小川还指出,对灾后重建要有前瞻性的思考,各级人民银行要关注金融业受灾情况,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灾损失和业务开展情况,灾害导致的呆坏账核销对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影响等。

证监会规范企业上市前重组行为http://>

大额重组一年内不得IPO;三类情况区别对待;两种情况可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关联交易利润须在重组上市前扣除

新浪财经讯 证监会28日发布新规,规范企业上市前的重组行为。根据新规,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重组一年后方可上市。

昨日,由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规定,针对企业上市前不同比例的重组行为,此次证监会按照被重组资产(收入或利润)占比情况,划定了对占重组方相应项目100%、50%、20%三种情况的规范办法。

按照新规,对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证监会称此举是为了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而对于该比例达到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对于比例达到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适用意见》明确,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据了解,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最近3年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因为根据《首发办法》第12条规定,发行人的发行条件之一就是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适用意见》指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证监会法律部经研究认为,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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